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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行为,加强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号)、《浙江省定价目录》(年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0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磐安实际,制定了《关于规范和调整磐安县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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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新建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的,可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住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下称未通气存量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改造的,居民向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首次申请开通的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和改造费分别用于新建住宅和未通气存量住宅的燃气计量表、表后两个单嘴阀及表前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和安装等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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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预埋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3元/平方米;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标准为:多层、高层元/户;城镇住宅小区的排屋、别墅元/户;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相关部门有效证件按元/户收取改造费(以上价格均为智能燃气表)。对于城镇自建住宅的用户,每户只安装一个燃气表计的参照排屋别墅收费标准收费;安装多个燃气表计的,首个表计参照排屋别墅收费标准收费,第二个表计起按元/个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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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自00年6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磐安县。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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