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质量新闻网

编者按:日前,浙江湖州发布年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例为某燃气公司价格欺诈案。当事人长兴某燃气公司在承接燃气管道安装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项目预收的“无损检测”费用中的检测数量过量饱和计算,施工中,实际检测数量远低于预收数量。工程完工后,当事人在明知多收少做的情况下,未将多收取的无损检测费用退还给用气单位。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向用气单位多收取无损检测费用总计.8万余元,扣除相关税项后,违法所得为84.8万余元。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共计.8万元。

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对于“无损检测”费用这种预收款项,在合同订立时对工程量难以确定,采取预估方式收取费用也是正常的操作方式,在实际工程量未达到预售数量时,应及时采取变更合同条款并退还多收款项。否则经营者需要因不当得利承担返还多收款项的民事责任自不用说,还有可能违反《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而面临行政处罚。

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预估数量明显偏高,与实际工程不符,此时经营者出于占有不当利益的想法而拒绝退还款项,或者怠于退款,其行为是否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仍有一定的讨论空间。因为在合同订立时其并没有欺诈的故意,仅仅因为其事后的拒绝退还款项的行为而推定其事前订约时存在欺诈是值得商榷的。

相关法条: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正文:

年7月,据群众反映,长兴某燃气公司在燃气管道安装过程中存在报价过高、强制收费、价格欺诈等问题。

该公司为长兴县区域内的管道燃气唯一供应商,另承接该县范围内的工、商业燃气工程项目施工。用气单位向该燃气公司申请用气后,其与设计单位前往场地实际查看现场情况,并由设计单位出具施工设计图,该公司根据施工设计图及施工材料清单制作出工程的预算书,该预算中有一收费项目名为无损检测,该公司在根据相关检测标准计算该无损检测数量时,进行过量饱和计算,而后直接将工程预算书交与用气单位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收取全部工程费。

与用气单位签订合同后,该公司将燃气施工项目全权交给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上述两家公司委托一检测有限公司到工程现场进行无损检测,此实际无损检测的数量均少于预算书中所列的检测数量(个别项目除外)。

工程完工后,该燃气公司在明知多收少做的情况下,未将多收取的无损检测费用退还给用气单位。截至案发时止,该公司共向用气单位多收取无损检测费用总计.8万余元,扣除相关税项后,违法所得为84.8万余元。

年10月,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共计.8万元。该案入选浙江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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