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一段时期以来,各地一些稳定轻烃生产企业受到税务检查,被要求就其生产的稳定轻烃产品补缴巨额消费税。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较为复杂,税企双方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存在差异,尤其对于稳定轻烃等石化行业的附属产品应否纳入石脑油消费税征税范围,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稳定轻烃的生产工艺、性质和应用等角度,结合近期出现的典型案例,分析稳定轻烃是否属于石脑油,应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
一、稳定轻烃的生产工艺、性质与应用
稳定轻烃应否征收消费税,本质在于稳定轻烃是否属于石脑油。欲回答这一问题,必须从稳定轻烃的生产工艺、性质及其在产业链上的具体应用入手,判断稳定轻烃与石脑油是否存在根本性差异。
(一)稳定轻烃的生产工艺:物理分离
制备稳定轻烃的主要原料是混合轻烃,而混合轻烃的来源包括两种:一是油田在开采原油的过程中产生伴生气,经深冷分离得到的液态烃,二是气田在开采天然气的过程中产生的伴生气凝油。
稳定轻烃生产企业自油气田企业收集混合轻烃后,主要利用混合轻烃中轻重组分挥发度的差异,通过加热、增压、冷却等操作,实现混合轻烃的分离。具体而言,混合轻烃作为原料从分离塔中部开始进料,在高温作用下,较轻部分上升到上部,主要包括液态乙烷、丙丁烷混合物(液化石油气)等,而较重组分(戊烷及更重烃类)则在下部汇聚,从下部进行连续或间接萃取等提纯工作,制备稳定轻烃。混合轻烃的分离工艺流程大致如下图所示:
编辑常用的原油分离工艺方法包括负压闪蒸、正压闪蒸和提馏工艺,这些分离工艺均系利用混合物组分的不同物理特性进行物理分离,整个操作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改变各类物质的化学成分。
(二)稳定轻烃的性质:原油制品
按照现行GB-国家标准,稳定轻烃是指从天然气凝析液或原油中提取的,以戊烷和更重的烃类为主要成分的液态石油产品。结合前述稳定轻烃的生产工艺,从混合轻烃中提取出稳定轻烃仅运用物理方法,尚未经深加工,既不涉及轻烃与甲醇、乙醇等添加剂的调合,也不涉及催化裂化、裂解、重整等化学工艺,其从混合轻烃中分离出来仍然是各类烷烃的混合物,并不改变其原油属性,属于原油制品生产的中间产品。
(三)稳定轻烃的应用领域
稳定轻烃按蒸气压范围可分为1号轻烃和2号轻烃。从应用领域上看,1号轻烃可作为石油化工原料,2号轻烃既可作为石油化工原料,也可作为生产车用汽油调和原料。稳定轻烃经过后续催化裂化、裂解、加氢精制以及催化重整等化学深加工后,其中的相对分子质量和氢碳比被改变,操作过程中组分发生裂化、氢解、缩合或异构化等化学反应,其中的烃类分子破裂重新排列成新的分子结构,生成了新的物质或成分,可以用于生产溶剂油等成品油产品,也可产出苯等化工原料,还可以产出天然汽油,再与甲醇、乙醇等添加剂调合成车用汽油。具体应用如下图所示:
编辑二、稳定轻烃不属于石脑油,制备稳定轻烃不存在应税生产行为,不应课征消费税
(一)稳定轻烃不属于石脑油
稳定轻烃有明确的国家标准,即《GB-稳定轻烃》,而国内目前没有原油制石脑油的国家标准,只有中石化等企业对石油制石脑油有相应的企业标准《石脑油(Q/SHR-)》。此外,煤制石脑油有《煤直接液化石脑油(GB/T-)》和《煤基费托合成石脑油(GB/T-)》两项国家标准。
编辑通过对比两种稳定轻烃、两种煤制石脑油的国家标准以及中石化石脑油企业标准,可以发现稳定轻烃和石脑油在性质和用途上存在较大差异,稳定轻烃不属于石脑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号)等税收政策,对石脑油采取“概括+列举”的定义方式,即“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在其列举的范围中,也没有规定石脑油包括稳定轻烃。
(二)制备稳定轻烃不属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行为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即:
1、以非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
2、以A应税消费品生产B应税消费品。
前已述及,以原油制备稳定轻烃,属于运用物理方法对混合轻烃进行分离,自始至终未造成组分分子结构的改变,未生成新的物质,也不改变其原油属性,属于以非应税消费品混合轻烃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稳定轻烃,不属于生产应税消费品。而以原油及其他原料加工生产成品油,原料成分发生化学反应,改变了物质原本的成分和特性,产生了新的物质,且新的物质符合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国家标准,属于以非应税消费品原油生产应税消费品汽柴油。
对于煤化工企业生产的稳定轻烃,虽然产生了加氢液化、费托合成等化学反应,但其生产出的物质仍然属于稳定轻烃,与石脑油等成品油的性质、用途均存在较大差异,同样属于以非应税消费品煤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稳定轻烃,不属于生产应税消费品。
因此,从煤炭或混合轻烃中分离稳定轻烃,虽然对原料进行了一定的处理,但并不构成将非应税消费品转化为应税消费品,不属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行为。
三、石脑油消费税征管规定和生产稳定轻烃被纳税调整的常见情形
(一)石脑油消费税征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7号)之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
(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9号),纳税人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石化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在取得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的当月起,不征收消费税。
因此,对稳定轻烃等原油制品是否征收消费税,不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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