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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年7月1日起,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是调整居民用气各档销售价格。按照第一、二、三档价格1:1.2:1.4的价差比例,居民用气各档销售价格分别调整为3.03元/立方米、3.64元/立方米、4.24元/立方米,分别上调0.30元/立方米、0.36元/立方米、0.42元/立方米。

二是调整学校等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机构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调整为3.34元/立方米,上调0.33元/立方米。

记者了解到,本次仅调整居民用气价格,其他政策保持不变。全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继续实施阶梯气价政策,同城同价,居民用气第一、二、三档销售价格价差比例保持1:1.2:1.4不变,阶梯气量、计量缴费周期等政策保持不变。

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贯彻落实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要求,保障天然气供应和天然气市场稳定,上游天然气气源供应企业自年4月1日起、年4月1日起,先后两次上调供应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的居民气源价格。此次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是按照南京市年建立的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变动的联动机制要求,疏导天然气价格矛盾,稳定天然气市场供应,保障南京市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居民燃气用户的用气需求。按照年南京市居民家庭用气量测算,全市87%的居民家庭年用气量在第一档内,第一档价格上调0.30元/立方米,户均每年增加支出约41元、户均每月增加支出约3.42元。

抄表时间怎么算?

本次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自年7月1日起实施,即从年7月1日起,居民家庭用气量按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燃气费用。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跨月抄表气量时,以年7月1日为划分点,根据划分点前后用气天数及日均用气量分段计算用气量,7月1日前的用气量按原销售价格执行,7月1日起的用气量按调整后的销售价格执行。举例来说:

1.后付费单双月抄表客户。某双月抄表客户,年6月11日抄表示数为立方,年8月11日进行了气价调整后的首次抄表,抄表示数为立方,该客户两次抄表日间隔61天,日均用气量为(m3-m3)÷61天=4.m3/天。该客户7月1日前用气天数为20天,执行原价格政策的气量为4.m3/天×20天=98.36m3;7月1日起的用气天数为41天,执行新价格政策的气量为m3-m3-98.36m3=.64m3(即4.m3/天×41天=.64m3)。

2.远程抄表客户。远程抄表客户用气量清算实行远程数据上传方式。由燃气企业安排年6月30日24时远程抄表,本次抄表收费仍按原价格执行,年7月1日后抄表收费执行新的价格。

3.预付费IC卡表客户。预付费IC卡表客户用气量清算参照后付费单双月抄表客户,实行客户自行申报方式。

来源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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